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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校外人员劳务费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通知

    发布时间:2026-10-31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及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〉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)规定,自2026年11月1日起,学校向校外自然人发放劳务费时,对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需依法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扣代缴义务。

一、政策实施时间

自2026年11月1日起,学校向校外人员支付七类劳务费时,需按照新政策执行。

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为过渡期,按照原政策执行。

二、新政策适用范围

向校外自然人支付的七类劳务费:研发服务、软件服务、设计服务、咨询服务、广播影视节目(作品)制作服务、文化服务、教育服务。

学校常见业务场景包括但不限于表格内容:

序号

服务类型

高校典型场景举例

1

研发服务

横向课题技术开发、联合研发等

2

软件服务

软件定制开发、系统维护等

3

设计服务

校园规划设计、视觉设计等

4

咨询服务

专家咨询费、评审费、论证费等

5

广播影视节目

(作品)制作服务

宣传片制作、视频摄制等

6

文化服务

文艺演出、文化活动策划等

7

教育服务

专家讲课费、讲座费、培训费、答辩费、命题费、阅卷费、面试费、考务费等


温馨提示:1.新规仅适用于向自然人发放劳务费的业务场景,向公司等单位支付款项不适用本规定。

2.新规属于增值税相关规定,与个人所得税分属不同税种,劳务报酬仍需按照现行政策要求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

三、起征点和计税规则

每次(日)劳务费金额达到起征点1000元,需扣缴增值税。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,按日累计合并计算;未达到1000元的,不扣缴增值税,但仍需按规定完成税务申报。

1.增值税:3%征收率,2027年12月31日前,减按1%征收。

不含税销售额=含税销售额÷(1+1%)

应扣缴增值税=不含税销售额×1%

2.城市维护建设税:市区税率为7%,2027年12月31日前,减半征收,即3.5%。

城市维护建设税=增值税×3.5%

3.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:分别为3%、2%,2027年12月31日前,减半征收,即1.5%和1%。对月销售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自然人,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
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=增值税×2.5%

四、业务举例

拟向校外专家发放讲座劳务费,税前总额3000元,应缴纳税费计算如下:

1.增值税=3000÷(1+1%)×1%=29.7元;

2.城市维护建设税=29.7×3.5%=1.04元;

3.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=0元(假设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);

4.预扣个人所得税=(3000-29.7-1.04-800)×20%=433.85元;

5.专家实际到手金额=3000-29.7-1.04-433.85=

2535.41元。

五、报销安排及注意事项

1.过渡期报销安排:10月份为政策过渡期,是否执行新政策以报销单据投递日期为判定依据,不以单据填报日期为准。

(1)未投递单据:本月校外人员劳务费报销投递截至10月30日10:00,请在该时限前完成校外人员劳务费单据的填报、审核与投递。逾期投递的单据,统一按照新政策执行。

(2)已投递单据:已成功投递的劳务费单据,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。财务处将在本月内将已投递的劳务费报销单据全部处理完毕。

2.为配合增值税新政策执行,财务网上申报管理系统将于10月30日起进行升级优化,升级期间将暂时关闭系统入口、暂停劳务费业务办理。

3.系统优化完成重新开放后,将全面执行增值税新政策,并将全面开启劳务费报销“零投递”模式,劳务费报销全程线上办结,无需打印纸质单据和线下投递材料,具体通知另行发布,敬请期待。